因傅明判罚,山东球迷状告足协及中超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9-07-02 09:18:54 分类: 足球

北京时间6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布《王文志与中超联赛有限公司等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根据裁定书,因裁判傅明的判罚,山东球迷状告中国足协及中超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在本赛季山东鲁能泰山主场对阵河南建业的比赛中,主裁判傅明有四次判罚引起了山东鲁能泰山队及其球迷的不满。事后更有山东球迷声称傅明存在论文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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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起诉人要求足协及中超公司退还其中超门票费用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由是傅明作出错误判罚,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据法院裁定,裁判是否故意错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评判的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根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王某,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被起诉人:中国足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13908G。

法定代表人:张剑,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

被起诉人: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0866。

法定代表人:李毓毅,董事长。

2019年3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王某2019年3月9日中超联赛门票价款1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王某于2019年3月9日在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北门售票处购买了一张2019中超联赛门票,对阵双方为山东鲁能泰山足球队与河南建业足球队。比赛过程中,中国足球协会作为组织方指派傅明作为本场足球赛的裁判员。但在比赛过程中,傅明裁判在有VAR等高科技的配合,并且借助高科技手段观看了比赛回放的情况下,依然故意作出了错误的判罚,使得该比赛失去了公平公正的效果,失去了体育比赛本身的意义,不但未使其获得应有的体育比赛享受,反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经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是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起诉人王某为现场观看足球比赛支付了票面价值,与中国足球协会、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由于中国足球协会指派的裁判存在故意错判的行为,使得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维护起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从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两个方面进行审查。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起诉人王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中国足球协会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门票价款,其诉讼请求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其事实主张“被起诉人指派的裁判存在故意错判行为”,则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司法评判的范围,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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