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中超,手球可谓是抢足了眼球。还是再来看一遍现行的手球规则吧。
手球包括了故意用手和胳膊接触球的动作。
以下的情况必须要考虑:
手向球运动(而不是球向手);
球和对方运动员之间的距离(无法预料的来球);
手的位置与是否犯规无必然关系。
结合规则我们再来看本轮比赛争议比较大的两个手球判罚。
首先看广州恒大和北京国安的这场天王山之战中,于大宝的手球。根据动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当对手开出的角球到了禁区以后,于大宝先用腿准备解围这个球,但放下的手臂碰到了皮球。
那根据规则需要考虑的情况来看,首先,于大宝的手臂是明显的向球的方向运动,也就是所谓的“手打球”。其次,此球是否为无法预料的来球呢?于大宝先用腿来解围,紧接着,由于自己的解围失误,才导致手放下的时候打到了球。所以我认为于大宝是有时间来躲避这个来球的。更何况,这次手球让国安队在禁区内的防守获得了利益。结合以上几点,我认为这个球该是一个点球。
当然,当值主裁克拉滕伯格在观看VAR之后决定不吹罚点球也有他的理由,他认为于大宝的手臂是紧挨身体的。所以说,这个球不吹罚也可以理解。但接下来的这次点球吹罚,就无论如何也难说得通了。
江苏苏宁与大连一方的比赛进行到第84分钟,苏宁队的田依浓在禁区内手球,主裁判王哲在查看过Var之后决定判罚点球。我们来看动图,大连队开出任意球到禁区,苏宁队的阿不都海米提解围,把球踢到了田依浓的手上。
我们来看判罚需要考虑的条件。首先,这次手球,是防守队员解围将球踢到队友手上的,所以说是一次“球打手”。其次,从画面上可以看到海米提解围的地点距离田依浓的位置实际上是很近的,在球速这么快的情况下,后者不可能有反应时间躲避这个球,这应当是一粒“无法预料的来球”。
另外,在禁区内判罚手球的时候如果仅仅依靠以上的考虑条件往往会显得太过简单粗暴了,所以裁判一般还会遵循获益原则,也就是说防守方有没有在这次手球中获利。但苏宁队的这次手球是来自于海米提的解围,如果没有田依浓在,这个球是会被踢出禁区的,防守方显然无法从这个手球上获利。
很多朋友的争议点是在于,田依浓的手张开,扩大了自己的防守范围,可是别忘了第三条考虑因素,手的位置与是否犯规并无必然联系。所以说,王哲的这次判罚实在是无法被理解和接受的。